目前,據信托行業(yè)的分析報告以及信托公司在實踐中不斷發(fā)展的現狀,國內家族信托主要為以下四種業(yè)務模式:
模式一:信托公司主導模式該模式中信托公司占據主導地位,主導進行信托產品的設計以及選擇信托產品的投資去向,以該模式開展國內家族信托業(yè)務的信托公司多歸屬于大型金融集團,自身擁有一定的客戶資源基礎,且大多經營時間較長,擁有較強的信托投資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得以依托自身的客戶資源基礎與信托投資管理能力主導家族信托業(yè)務的開展。但為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需要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時反饋信托財產的投資去向、資產配置等信息。
2013年初,平安信托推出了國內首個家族信托產品——“平安財富﹒鴻承世家”,“平安財富﹒鴻承世家”即是以信托公司為主導的家族信托產品,該信托產品為單一資金信托,信托財產僅包含資金,投資門檻為5000萬,信托資金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平安信托)共同管理,產品采取組合投資的策略,投資領域包括基礎建設、物業(yè)管理以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信托收益可以按照一次性、定期定量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臨時分配等多種形式進行約定,靈活分配給受益人。委托人在該信托中享有較大權限,可通過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方式來實現財產繼承,在信托中可設置其他受益人或中途變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權利。
平安信托的該信托產品推出后,不僅被稱為是國內家族信托的“破冰產品”,更成為該模式下家族信托的典型案例。
模式二:私人銀行主導,信托僅作為通道不僅信托公司關注著家族信托業(yè)務的發(fā)展,自“家族信托”這一概念引入國內后,私人銀行、第三方財富機構等都對這一領域頗為關注,事實上,根據興業(yè)銀行與波士頓咨詢(BCG)發(fā)布的《中國財富傳承市場發(fā)展報告》,私人銀行甚至已經成為了高凈值人群選擇家族信托的首選機構。而家族信托業(yè)務開展的第二種模式便是以私人銀行為主導的模式。
該模式下,私人銀行在信托業(yè)務開展中占主導地位,私人銀行以自身擁有的優(yōu)質客戶資源及產品營銷團隊,為客戶提供購買信托產品、保險產品等多種金融產品的顧問服務和購買渠道。相對應的,信托公司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投資領域的選擇以及信托產品的設計均由私人銀行完成,信托公司在其中僅起通道作用。
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為外貿信托與招商銀行的合作模式,該模式下私人銀行以“投資顧問”的身份參與到家族信托業(yè)務的實際開展過程,私人銀行將自有客戶資源推薦給外貿信托,由外貿信托與客戶直接簽訂《信托合同》,但在信托財產的投資領域選擇、資產配置方案等實際運作上,卻體現出私人銀行的主導地位,例如對于資產配置方案,是先由客戶向私人銀行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標,私人銀行財務顧問根據客戶提出的具體收益目標,為客戶提供資產投資策略及建議,并在取得決策委員會和受托人通過后進行實施。平安銀行與外貿信托合作設立的該家族信托產品的投資領域包含貨幣市場、權益投資以及另類投資,此外,該信托產品中子女受益人可定期領取薪金,體現出了家族財富傳承的特色,而在醫(yī)療、婚嫁等需要支取現金的情形下由外貿信托向其分配收益。
模式三:私人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模式在第三種模式中,私人銀行與信托公司處于比較平衡的地位,雙方優(yōu)勢互補,如在產品投資策略與方向選擇上,由富有資金管理經驗的信托公司與私人銀行的投資顧問共同決定,在高凈值客戶營銷方面,則由具有高凈值客戶資源的私人銀行進行客戶需求分析和產品推介。大型金融集團名下的信托公司與銀行往往比較青睞此模式。
北京銀行與北京信托在2013年合作開展的家族信托是此模式的典型代表,在這一信托產品中,銀行與信托公司共同組建項目團隊,由投資顧問、執(zhí)行經理和法律顧問等組成。由委托人和北京信托簽訂信托協議,信托財產主要投向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經濟領域。
模式四: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模式此類產品非為家族信托的常見典型模式,因此也被稱為“類家族信托”或“保險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特點是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設立門檻,該類信托產品中,保險公司為每位客戶指定專屬的私人保單管家,并提供多重增值服務。委托人將自己購買保險產品之后獲得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設立信托。當產生保險公司需要給付保險金的情形時,受托人(信托公司)通過委托人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將保險金直接轉化為信托財產進行信托資金管理。
2014年,信誠人壽和中信信托合作推出過一系列面向國內高凈值客戶市場的創(chuàng)新型產品,其中包括一款高端定制終身壽險產品,兼具資產管理和事務管理功能,在業(yè)內被認為是該模式的典型代表。
轉載自星瀚微法苑漢正家族辦公室,專注家族傳承、基金會和信托!更多信息可搜索【漢正家族辦公室】至官方網站進行查看
模式一:信托公司主導模式該模式中信托公司占據主導地位,主導進行信托產品的設計以及選擇信托產品的投資去向,以該模式開展國內家族信托業(yè)務的信托公司多歸屬于大型金融集團,自身擁有一定的客戶資源基礎,且大多經營時間較長,擁有較強的信托投資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得以依托自身的客戶資源基礎與信托投資管理能力主導家族信托業(yè)務的開展。但為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需要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時反饋信托財產的投資去向、資產配置等信息。
2013年初,平安信托推出了國內首個家族信托產品——“平安財富﹒鴻承世家”,“平安財富﹒鴻承世家”即是以信托公司為主導的家族信托產品,該信托產品為單一資金信托,信托財產僅包含資金,投資門檻為5000萬,信托資金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平安信托)共同管理,產品采取組合投資的策略,投資領域包括基礎建設、物業(yè)管理以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信托收益可以按照一次性、定期定量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臨時分配等多種形式進行約定,靈活分配給受益人。委托人在該信托中享有較大權限,可通過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方式來實現財產繼承,在信托中可設置其他受益人或中途變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權利。
平安信托的該信托產品推出后,不僅被稱為是國內家族信托的“破冰產品”,更成為該模式下家族信托的典型案例。模式二:私人銀行主導,信托僅作為通道不僅信托公司關注著家族信托業(yè)務的發(fā)展,自“家族信托”這一概念引入國內后,私人銀行、第三方財富機構等都對這一領域頗為關注,事實上,根據興業(yè)銀行與波士頓咨詢(BCG)發(fā)布的《中國財富傳承市場發(fā)展報告》,私人銀行甚至已經成為了高凈值人群選擇家族信托的首選機構。而家族信托業(yè)務開展的第二種模式便是以私人銀行為主導的模式。
該模式下,私人銀行在信托業(yè)務開展中占主導地位,私人銀行以自身擁有的優(yōu)質客戶資源及產品營銷團隊,為客戶提供購買信托產品、保險產品等多種金融產品的顧問服務和購買渠道。相對應的,信托公司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投資領域的選擇以及信托產品的設計均由私人銀行完成,信托公司在其中僅起通道作用。
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為外貿信托與招商銀行的合作模式,該模式下私人銀行以“投資顧問”的身份參與到家族信托業(yè)務的實際開展過程,私人銀行將自有客戶資源推薦給外貿信托,由外貿信托與客戶直接簽訂《信托合同》,但在信托財產的投資領域選擇、資產配置方案等實際運作上,卻體現出私人銀行的主導地位,例如對于資產配置方案,是先由客戶向私人銀行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標,私人銀行財務顧問根據客戶提出的具體收益目標,為客戶提供資產投資策略及建議,并在取得決策委員會和受托人通過后進行實施。平安銀行與外貿信托合作設立的該家族信托產品的投資領域包含貨幣市場、權益投資以及另類投資,此外,該信托產品中子女受益人可定期領取薪金,體現出了家族財富傳承的特色,而在醫(yī)療、婚嫁等需要支取現金的情形下由外貿信托向其分配收益。
模式三:私人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模式在第三種模式中,私人銀行與信托公司處于比較平衡的地位,雙方優(yōu)勢互補,如在產品投資策略與方向選擇上,由富有資金管理經驗的信托公司與私人銀行的投資顧問共同決定,在高凈值客戶營銷方面,則由具有高凈值客戶資源的私人銀行進行客戶需求分析和產品推介。大型金融集團名下的信托公司與銀行往往比較青睞此模式。
北京銀行與北京信托在2013年合作開展的家族信托是此模式的典型代表,在這一信托產品中,銀行與信托公司共同組建項目團隊,由投資顧問、執(zhí)行經理和法律顧問等組成。由委托人和北京信托簽訂信托協議,信托財產主要投向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經濟領域。
模式四: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模式此類產品非為家族信托的常見典型模式,因此也被稱為“類家族信托”或“保險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特點是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設立門檻,該類信托產品中,保險公司為每位客戶指定專屬的私人保單管家,并提供多重增值服務。委托人將自己購買保險產品之后獲得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設立信托。當產生保險公司需要給付保險金的情形時,受托人(信托公司)通過委托人的保險賠償請求權,將保險金直接轉化為信托財產進行信托資金管理。
2014年,信誠人壽和中信信托合作推出過一系列面向國內高凈值客戶市場的創(chuàng)新型產品,其中包括一款高端定制終身壽險產品,兼具資產管理和事務管理功能,在業(yè)內被認為是該模式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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